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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
来源: | 作者:贤阅 | 发布时间: 2021-06-01 | 828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省直各单位,各设区市财政局、民政局、残疾人联合会,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、社会事业局:

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,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,依照《政府采购法》、《残疾人保障法》、《福建省实施〈残疾人就业条例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,按照《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》(财库〔2017〕141号)的要求,现就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通知如下:

一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预留

在政府采购活动中,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、微型企业,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(以下简称各部门),应当严格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算预留要求,统筹确定本部门(含所属各单位)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。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,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%以上,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,其中,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%。

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部门预算时,对未按要求执行预算预留的不予批复。

二、适用价格扣除比例就高

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、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,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%的扣除;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,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%以上的,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%的价格扣除。

三、优化采购方式选择

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,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,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,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。

四、加强企业及产品推介

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将开辟“福建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推介专区”,省民政厅、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该专区推介单位及产品的征集及动态管理,为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提供参考。


福建省财政厅

福建省民政厅

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



2018年7月26日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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